近日,江苏沭阳县耿圩镇的陈某之反映,其因父亲遗留房产引发家庭纠纷,陷入“民事确权无法实体审理、住宅遭滋扰报警后问题未能化解”的两难处境。
据了解,被继承人陈某军有两段婚姻。第一段婚姻生育陈某春、陈某之、彭某林三名子女。1989年10月,陈某军与颜某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未办理结婚登记,二人共同生育四名子女。案涉房屋坐落于沭阳县耿圩镇幼儿园对面,来源于陈某军祖传宅基地拆迁安置。
2007年3月,颜某芹离家外出打工,与陈某军长期分居。2009年9月,颜某芹向沭阳县法院起诉离婚,庭审过程中,颜某芹当庭确认双方无共同财产、无共同债权债务,陈某军亦予以认可。当年9月22日,沭阳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,判决准予二人离婚,对夫妻财产不作处理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
(图片由陈先生提供)
案涉安置房建设于2011-2012年,依托陈某军祖传宅基地的拆迁安置资格取得,颜某芹户口不在该户,不属于安置对象。2013年3月4日,陈某军在江苏华某律师事务所订立代书遗嘱,遗嘱明确案涉全部房产由陈某之继承,立遗嘱时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,律所出具见证书。陈某军作出该财产安排,主要考量陈某之对自己晚年尽到主要赡养照料责任。


(图片由陈先生提供)
2018年5月,陈某军因病去世。陈某之按照遗嘱占有使用案涉安置房,彼时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未提出异议,颜某芹及其子女,在陈某军患病、丧葬阶段,也未就该房产提出财产主张。
2018年12月10日,距离陈某军去世7个月后,颜某芹向沭阳县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,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50%产权份额。庭审中,陈某之一方提出抗辩,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;案涉安置房是离婚之后基于陈某军个人拆迁安置权益取得,不属于和颜某芹的共同财产,同时案涉房屋应当按照遗嘱由陈某之继承。
2019年7月23日,沭阳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,以案涉房屋缺少土地、规划审批手续,属于违法建筑,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,裁定驳回颜某芹的起诉,退还案件诉讼费。颜某芹未提起上诉,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。该裁定仅为程序性驳回,没有对房屋实体产权作出认定。

(图片由陈先生提供)
据陈某之一方陈述,陈某军与颜某芹早已离婚多年,颜某芹并非案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。在该确权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后,颜某芹未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法定途径继续主张权利。陈某之陈述,自2026年起,颜某芹多次前往案涉房屋,实施了砸门、堵门、更换门锁、言语恐吓等行为,并曾用水泥封堵出入口,致使人员无法进入。上述行为对陈某之一家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干扰,也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坏。



(图片由陈先生提供)
2026年8月6日、8月7日、8月12日,陈某之一方多次拨打110报警,耿圩镇派出所多次出警。陈某之表示,派出所到场之后主要开展调解工作,未针对滋扰行为开展完整的调查取证及相关治安处罚。
2026年8月20日,陈某之与派出所相关负责人通话沟通事件处置,双方就处理方式产生分歧,民警表示公安部门不处理民事产权纠纷,建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。此后,当事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派出所处置相关问题,但反馈称家庭住宅受侵扰的状况并未得到改善。
陈某之方表述,案涉房屋形成于陈某军与颜某芹离婚多年之后,离婚诉讼庭审中颜某芹已经自认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,该房产不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。父亲生前订立合法代书遗嘱,将房屋交由尽主要赡养义务的陈某之继承。在司法途径没有得到预期结果之后,另一方采取上门滋扰的方式争夺财产,既违背诉讼当中的诚信陈述,也和公序良俗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相悖。
陈某之称,家人长期承受上门滋扰带来的精神压力,还出现邻里不实传言,造成一定名誉困扰。当事人一方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对上门滋扰、侵扰住宅的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处置,制止持续的骚扰行为,保护家庭成员人身安全以及住宅安宁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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